1 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
GUANGXI INSTITUDE OF INDUSTRIAL ARCHECTECTURIAL DESIGN & RESEARCH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2)4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三、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三)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四)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五、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一)奖励股权(份)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技术折股是指允许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
六、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税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入股,但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技术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
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员工岗位职责核定、效绩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效绩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和奖惩细则等内容。
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有关人员并实施股权激励,防止平均主义。
八、部分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股份期权的激励方式,但不得随意行事,更不能刮风。
九、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经营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份)的期限一般应不短于其任职期限;限制期满,可依法转让。
十、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股权激励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再由试点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企业提出的申请股权激励试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包括有关人员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
(二)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份)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
(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文件。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等。
企业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应附报企业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以及近期审计、评估报告。
十二、主管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试点申请报告,应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复。
十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中央管理企业的试点名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选定。
十四、主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股权(份)变动和国有资本评估、国有股权(份)变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份),办理产权登记等。股权激励方案涉及国有股权(份)变动事项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及时批复。
(二)科技部门负责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认定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物资,并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连同试点企业选定情况情况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
十六、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省级财政、科技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本地区度点工作情况报财政部、科技部。
十七、主管财政、科技部门及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试点。严禁无偿量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十八、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其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申请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号 2003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体改办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2月10日)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加快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现就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
(一)转制科研机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 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 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及时到财政、工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凡是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有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支持科技人员 创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界定,协调处理。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一般转制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应形成国家股和多个国有法人股并存的股权结构 。
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将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允许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
(三)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允许向社会整体转让产权。
(四)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原则上不再新设职工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要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现有集体股可用于以后加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可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购买,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资本认购。暂时难以转让的部分,可委托信托投资机构管理。对集体股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用于原有入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
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一)转制科研机构因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和出售等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经出资人同意,征求债权人意见,在严格评估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按照 市场规则和规范程序合理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通过依法审计、严格评估,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公积,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可按此办理。
(三)对转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时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 剥离,暂时无法剥离的,可按本意见中关于公益性资产的规定办理。
(四)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在剥离公益性资产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对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医疗费、所欠职工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实行一次性扣除。
(五)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原则上结转转制后的单位,继续用于职工奖金、工资发放和职工福利。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转制科研机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房产处置,可按照此办法办理。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出售,要依法、公开、有偿进行。涉及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出售,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的,其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办理。
(八)对以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列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确定产权归属,并可按规定在企业改制时作价入股。转制科研机构削减事业费到位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区分情况明确其产权归属。
三、建立规范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税后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根据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效益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在产权约束机制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情况下,逐步取消工资总额控制。
(二)改制科研机构要加大对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及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有突出贡献者的激励力度。要积极探索实行新产品利润提成、新产品销售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和建立补充商业保险等多种激励方式,调动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
(三)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可对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执行。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对改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务院未明确国家 授权投资机构的具体政策法规之前,可暂由其所归属的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单位要加强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公益性资产,剥离、借入、剩余 土地使用权,以及转制前社会非经营性资产等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国有资本处于控制地位的改制科研机构要按照党管干部和市场机制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的有效约束机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具体责任。
本意见暂先在中央所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进行试点,转制科研机构试点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具体操作工作,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地方所属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本意见进行试点。
〔编者注〕文中所提文件的详细内容,可查阅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编印的《高技术产业有关文 件选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 〔1999〕14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五)第22页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8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一)第42页
3、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产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五)第166页
4、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高技术 产业有关文件选编》(十八)第189页
5、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二十四)第121页〖ZK)〗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三)第20页
7、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二十)第71页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44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十一)第42页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十九)第61页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高技术产业有关文件选编》(二十四)第41页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桂发[1996]16号
小型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的重要源泉,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劳动就业、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要“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特别是县属企业,可以放得开一些”,这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此,全区各地都要加大小型企业改革的力度,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步伐,争取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小型企业改制改组的任务。
一、小型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小型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坚持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并举,多种改革形式共存,相关改革配套联动,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大力促进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本着积极推进、稳步发展、规范运作、讲求实效的精神,由点到面,扎扎实实地逐步推进,并要注意坚持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一)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改革得失成败的标准。
(二)坚持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公有制经济成份占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方针。严格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通过改革促进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
(三)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改革形式。积极推行集体经济性质的股份合作制。按照新事新办的原则,对新上项目、新办的企业实行新机制。
(四)把小型企业改革同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战略、资源优势,促进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优化产业结构、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五)把企业改革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改革,改变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促进企业管理,赋予企业管理以新的内容、方式和手段;同时通过强化企业管理为改革创造条件,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
(六)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二、小型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存量资产经评估后,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认股,把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成内部职工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一般不再参股。股份合作制要坚持全员入股的原则,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联合相结合。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股东大会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集体 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兼并划转。兼并的具体形式可采取优势企业购买劣势企业,优势企业出资对劣势企业控股,劣势企业以资产折股向优势企业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国有企业之间,在优势企业承担劣势企业全部债务的前提下,经有权处置该企业产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对兼并难以一步到位的企业,可以采取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全面代管,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兼并。要鼓励优势企业对国有小型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
(三)按《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可吸纳其他投资者,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参加企业集团。一些为大企业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小型企业,可通过建立和强化资产联结纽带,成为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五)嫁接外资。鼓励小型企业与外资嫁接,改造为中外合资企业。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株嫁接”,即老企业投入全部资产和人员与外商合资合作,组建新企业;也可以是“分枝嫁接”,即老企业投入部分资产和人员,与外商合资合作,组建新企业。在合资比例上,可以是外商参股,也可以是外商控股。
(六)切块分立。对一些经营严重困难,暂时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企业,可将企业中部分有效资产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新企业以资产占用费或投资回报的方式,将收益的一部分返回母体企业,逐步解决原企业遗留的问题。
(七)出售转让。小型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以拍卖或协议的方式实行有偿出售转让。可以出售给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也可以出售给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人或外商。出售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必须经过评估,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国有企业出售给该企业内部职工的,成交价可低于评估确认值的15—20%,一次性付清价款的还可给予总价10%— 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付款期不得超过5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40%,欠交部分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企业出售给外商的,外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欠交部分要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八)租赁经营。在企业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可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租赁经营。承租者可以是个人、合伙人、职工集体或企业法人。承租者的选择,一般采取面向社会招标、内部职工优先的办法。承租者交纳的租金,可采取固定租金或基数递增租金的形式。租金标准依据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经营条件、经营状况、市场动态等因素由租赁双方具体商定。租赁经营要采取风险抵押的形式,由承租者出具与租赁资产成一定比例的财产作为风险抵押金。个人承租的还要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供担保的担保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抵押金标准。
(九)托管经营。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企业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有偿经营。通过受托方把外界先进的经营机制、管理手段、科技成果、适销产品和启动资金引入企业,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受托方应根据协议承担被委托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但可以根据市场和经营需要,改变被委托企业资产的实物形态。托管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期内若企业资产保值,受托方收取一定的托管保值费;若企业有盈利,资产增值,受托方按一定比例分成;若经营亏损,则由受托方补偿。
(十)依法破产。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照《破产法》进行破产。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探索更多更好的企业改革形式。
三、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所有改制企业的资产都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时,对原企业未弥补的亏损、呆帐、各种财产损失等,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的精神,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呆帐准备金,作一次性的处理。企业的资产评估,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遵循国家的有关评估准则,做到真实准确。小型企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减收。企业资产评估后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都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土地地价评估结果,按规定向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企业的产权界定,由企业资产所有者(或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出租、划转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和机构决定。
(二)关于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既要落实企业的债务,防止债务悬空和一风吹,又要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通过职工入股等股本融资方式,增加企业资本金,降低企业负债率。企业之间的债务可通过协商由债权转为股权。鼓励企业间进行承担债务式的兼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兼并困难企业承担债务实行免息和停息挂帐。对于产权转让和破产中的负债问题,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债务随转,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或免息、停息,展期归还本金等办法处理。对于少数债务特别沉重的企业,改制时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年限内将税务部门从该企业征收的部分地方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三)关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分流。
在企业改制中,各级政府和改制企业,要把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情妥善处理好。
对离退休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安置:1、经测算后,在企业存量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划出离退休职工10年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交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这批职工今后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和发放。2、在企业存量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股份投入改制后的企业,以其红利弥补老职工社会保险费积累的不足,老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3、划小核算单位和实行一厂多制的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由总厂负担,资金来源可根据负担系数由各分厂定额上缴,不足部分从总厂股本分红中解决。4、租赁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一般由出租方委托租赁企业代管,所需费用在确定企业租金时考虑这一因素;也可以由租赁企业的母体企业负责,所需费用从交纳的租金中解决。5、拍卖企业,在购买方接受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条件下,可适当调整企业出让的底盘价格。6、破产企业变现的资金,首先要用于职工安置,尤其是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对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渠道进行分流和安置:即发展三产吸收接纳一批,转岗培训重新安排一批,政府牵线转移新厂一批,劳务输出集体送走一批,产权转让买方录用一批,老弱病残厂内退养一批,自找门路停薪留职一批,发给安置费用划断一批。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自谋职业职工发给的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在市、县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结合工龄因素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的招待所、食堂、托儿所等服务性和公益性机构,可逐步进行剥离。服务性机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公益性机构可由政府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有的可改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在完成剥离之前,原属国有企业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进行专项管理,所需经费仍由改制企业补贴,逐年递减。
企业的职工宿舍,改制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出来,按现行房改政策办理。
(五)关于改制企业土地的处置。
改制企业占用的土地,要坚持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置:1、企业依法补交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2、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改制时,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不作价入股,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定期交纳租金。租金标准不宜长期不变,而应根据土地升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时,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3、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作价入股,股权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4、对破产企业,政府可将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再行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六)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对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实施专项管理。除用于支付企业改革所必要的成本(如企业资产评估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等)外,其余可以留在企业有偿使用,作为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债务,按银行利率付息;也可以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集中扶持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发展。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和营运。在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暂时收交地方财政,但必须进入专门帐户,并对资金的使用严加监管,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享有的红利,可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也可暂不上交财政,留在企业有偿使用,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
(七)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
企业改制后应重新设置内部机构,建立高效运转的组织管理体系。要改进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要深入进行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择优竞争上岗的机制。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要把企业改革与加强管理、扭亏增盈、提高效益扭在一起抓,广泛深入地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培养好队伍、开发好产品上狠下工夫。
(八)关于改变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
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改变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要把主要用行政手段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转变为主要用经济手段、经济杠杆和政策法规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对企业的设立,除一些特殊企业按有关法规要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外,一般企业的设立用直接登记制代替部门审批制。要按《企业法》、《公司法》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企业领导人。要尽量减少政府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各环节的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对生产经营性项目,要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逐步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加快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改革工作实施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要搞好调查研究,搞好各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小型企业改革涉及职工的面很广,广大职工群众和企业管理人员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要广泛地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改革,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
(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企业改革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本行业小型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改革的准备工作要充分,方案设计要周密,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渐次推进。企业改制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这样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改革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四)搞好相关配套改革。一是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政府工作切实转移到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为企业服务上来。二是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加快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落实企业国有产权主体。三是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对失业人员的救济。四是要积极稳妥地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为企业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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